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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文联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石家庄市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英文名称为Police literature And Arts Association of Shijiazhuang缩写为PLAASJZ。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市公安系统公安文学艺术团体和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公安文学艺术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繁荣和发展公安文学艺术事业,凝聚警心,激励斗志,促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市公安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所在地为石家庄市元南路66号,市公安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依照法律和本章程,指导、协调局属各单位和各区、县(市)公安文学艺术团体的活动,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公安民警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努力提高全市公安系统文学艺术创作水平,发现、培养公安系统文学艺术创作人才,不断壮大公安文学艺术队伍。
(三)组织公安文学艺术工作者深入生活,积极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并对全市公安系统的优秀文学艺术工作者及优秀创作成果予以推介、表彰和奖励。
(四)开展文艺批评,纠正创作中的不良倾向。
(五)积极总结和推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安文学艺术创作的新经验,努力探索、研究、解决公安文学艺术创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觉服务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大局。
(六)加强与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与外市(地区)公安机关文学艺术方面的工作联系、合作、交流。
(八)组织参观考察,交流文化发展经验;组织各类培训,提高文艺人才综合素质。
(九)及时反映广大公安文学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十)依照有关规定,兴办为公安文学艺术活动服务的文化产业与福利设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个人会员。有文学艺术专长的人民警察(含离退休人员)和公安机关职工可以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一定文学艺术专长;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正式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经秘书处审议决定;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为创作出版、展览等活动提供的必要帮助;
(四)有权请求本会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经常与本会保持联系,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在六个月内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警告、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理事会;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全体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其它应由主席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交办的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市公安局专项拨款;
(二)会费;
(三)企业、团体、个人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公安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市公安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公安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公安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公安局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8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石家庄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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