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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说明

    1、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表内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及身份证号。

    3、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表内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和电话。

    4、委托公民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复议权限。

    5、在节假日、公休日,公安机关不受理网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您注意行政复议的法定时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请您认真阅读以下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各公安分局、各县(市)公安局、市交管局、消防支队、收容教育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施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当场改正、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治安拘留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有关许可证、执照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
    4、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
    5、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求违法履行其他义务;
    6、对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申请,没有依法办理;
    7、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
    8、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依照前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果认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三)对下列情况依法不予受理:
    1、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上述1、2项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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