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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节假日、公休日,公安机关不受理网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您注意行政复议的法定时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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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认真阅读以下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须知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先认真阅读本须知。 一、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各公安分局、各县(市)公安局、市交管局、消防支队、收容教育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施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当场改正、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治安拘留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有关许可证、执照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 4、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 5、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要求违法履行其他义务; 6、对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申请,没有依法办理; 7、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职责; 8、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依照前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果认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三)对下列情况依法不予受理: 1、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上述1、2项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须向本网站提交下列有关电子文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录入相关文字栏); (二)如果委托代理人代理行政复议的,需提供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并由双方签名、捺指印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是一般公民的,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的,附委托代理人的有关证照。本项材料可按照本网站的行政复议公告中的要求向有关复议机构提供。 五、其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因申请人向本网站申请行政复议而发生的通讯、上网、传真、用电等相关费用,均由申请人自行负担。 联系电话:8966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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